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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婚姻调查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属共有财产

文章来源:沈阳离婚律师时间:2018/5/24 18:35:08
 

    崔莹律师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婚前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或者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婚前该房产已无抵押贷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二)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结婚满8年,则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未满8年,则仍属个人财产。(四)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可以分析,陶女士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况,离婚后产权仍归陶女士,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析产。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2000年5月1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一处约定“归张所有,由王使用”,但没有约定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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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张某因欲再婚需房屋居住,便要求王某让出房屋另找住处,王某则认为,该房已约定由其使用,故拒绝让房,从而引发争执。2003年5月,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能否排除妨碍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判决排除妨碍。因为张某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决定是否将房屋继续给王某使用,当其不愿再给王某使用,而王某又不愿意让房时,张某当然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双方虽协议约定王某有权使用,但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张某有权随时收回其使用权,否则,这种约定将显失公平。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能判决排除妨碍。

    因为本案的房屋所有权不能确定为张某个人所有,双方虽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但同时约定了归王某使用,由于双方原系夫妻,对该房原均拥有所有权,双方协议离婚时的此种约定属约定不明,不宜认定该房屋归哪一方所有;该约定使用并无期限限制,故王某有权长期使用,非在其不愿使用的情况下,张某无权要求王某让出房屋。 笔者认为,本案可以判决排除妨碍。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该争议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问题。从本案的案情看,双方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所有,由王使用”,这种使用期限从一般意义上讲应该有期限限制,否则所有权人拥有的所有权便失去意义;但由于双方原系夫妻,客观上又作出了此种约定,关于王某的使用应否受到期限限制,应取决于双方协议时的本意,若本意就是归张某所有,王某仅是暂时使用。

    则张某现有权要求让方;若本意是虽归张某所有,但王某将拥有永久的使用权,那么,张某便无权要求王某让房,因为此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房价难以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房子作为重要的财产,对于夫妻之间的任何一方都是价值不菲的不动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属于谁,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例中较为常见。在此,律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解析此类情况下,离婚后房子究竟属于谁?陶女士在2010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76万多元的商品房,因是个人首套房,她支付了首付款26万余元,余款5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陶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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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陶女士与邹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由于婚后不到一年时间里,邹先生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破裂,陶女士于今年6月提出与邹先生离婚,邹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分割意见不一,两人均认为离婚后房子应该属于自己。像这种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属于谁,应如何界定。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表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以前规定了只要婚后满8年,原来属于个人产权的房屋即转为夫妻双方共有。现在新规定为:只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却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婚前购买的房屋,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婚后该房屋仍属于该个人所有;婚后配偶的一方购买的房产,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配偶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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