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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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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能办理离婚手续

文章来源:沈阳离婚律师时间:2018/5/23 17:24:43
 

    1991年,我与一离异女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组建了家庭。2003年8月,我与她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现在的问题是,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我们在“婚姻状况”一栏都填写了对方的名字,派出所据此填写了我们的户口簿。由于我们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不办理离婚手续,法院也不受理离婚诉讼;而没有离婚证,派出所不予变更我的“婚姻状况”。这使我很尴尬———从户口簿上看,我仍然是一个有配偶的已婚者,而实际上我已经是单身。请问,民政部门与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离婚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由于竺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民政部门无法给他办理离婚手续。



    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应当出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没有结婚证,自然就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了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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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与“解释(一)”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规定,是有矛盾的。但是,“解释(二)”最后有一说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可见,法院不受理你的离婚诉讼,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因病发住院治疗,未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的父亲李某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某乙对原、被告之间离婚一事没有异议,并与唐某就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身为精神病人的被告李某,其离婚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适用调解结案。



    首先,因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缺乏认识,不能适用调解结案。其次,离婚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案件,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作出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结案。因为监护人制度的设立本意就在于填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主体资格的缺陷,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同于被代理人自身,有权基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被代理人的权益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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