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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

文章来源:沈阳离婚律师时间:2018/5/24 18:52:58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征是:1、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2、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3、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不符合形式要件。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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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可见,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姻相对应的一种婚姻形式,它与法律婚姻的区别表现在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在实质要件方面,与法律婚姻相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处理对已认定确实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关于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及经济帮助等问题,均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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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由于双方是同居关系,处理其“离婚”问题时,人民法院不应调解,应一律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解除非法同居时,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应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来抚养,如父方条件较好,在母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父方来抚养;同居生活期间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属于一般共有财产,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对待;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对其应予以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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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应根据同居生活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返还;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财产,为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债权,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现象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它是从以仪式婚作为合法婚姻标志起源的,它的存在与我国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都是以聘娶婚作为结婚方式。聘娶婚是一种按照礼制的要求进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仪式婚作为我国封建社会通行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经过几千年的演变,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的婚俗,成为人们缔结婚姻关系的普遍选择。

    尤其是在民风淳朴,人们法制观念又比较薄弱的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至今“酒宴结婚”仍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成为民间传统的礼治要求,它以此来证明夫妻关系的成立,唯有举行婚礼,婚姻才被社会认可。仪式婚最核心的部分是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所以有效婚姻的公示性价值在这里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受到古老的传统文化的影响,造就了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仪式的、被定位于事实婚姻的一种传统婚姻形式。由此可见,我国自古以来盛行的结婚仪式对事实婚姻已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要想在短时期内扭转这种观念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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